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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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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业务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一直未受足够重视。业内人士表示,信托在海外投资方面与其他机构相比并无太大的区别,传统业务过去几年利润丰厚,构建专门的海外投资团队风险、耗费巨大,这些都抑制了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的热情。
2017-07-31
“QDII业务资格目前被信托公司广泛关注。一方面是人民币汇率仍处下行区间,面临进一步贬值压力,客观上造成人民币资产的海外配置需求,信托公司如果具备QDII资质,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表示,“另一方面,从信托公司本身来讲,布局海外业务已成为行业共同认可的转型方向,QDII业务是信托公司合规开展海外业务的重要领域。”
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