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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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16:50:02来源: [金牛理财]
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专门进行了规定。信托参与慈善事业不仅可以把信托法律工具和信托安排引入慈善事业,还可充分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上的比较优势。信托在项目筛选、风险控制、流动性安排以及运作期限上拥有丰富经验,可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慈善事业效果。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作为转型方向之一,我国信托业在实践中进行着公益信托的探索。
作为世界信托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公益信托在国内走过的道路并不平坦。从2008年汶川地震公益信托的发起,到几年来的平稳沉寂,如今借助金融生态的大变迁,再次受到关注。
作为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转型的方向之一,公益信托在今年一破往日的沉寂,开始出现集中爆发。公益信托在国外发展较早,但是国内目前的进展比较缓慢,且运行方式主要依靠基金形式。国内比较认可的公益信托起步时间,应从2008年“5·12”汶川地震开始算起.
但由于起步时期公益信托更多参照国外模式,偏重于“公益性”而非盈利,因此不少信托公司在推出公益信托后,实际上做的是一种慈善救助和帮助,并没有寻找到合适的发展经营模式。这种不可持续性,也造成了一批公益信托在发行后,市场渐渐进入了平静期。
随着国家对于公益信托方向的认可,以及相关部门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引导,再次刺激了信托公司对于公益信托的发行意愿。国家相关机构和公司,就开始调研和探讨公益信托的发展模式。监管机构多次强调信托公司的社会责任,并给与政策支持,这也是造成信托公司近段时期纷纷推出公益信托的一个主要原因。
现在很多用于慈善和救助的社会资金与实际使用存在一种脱节。这也是信托公司的一个机会。一方面由于透明化的问题,不少慈善团体和组织的公信力不足,资金来源减少;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公益捐赠需求却有增无减。而这时,信托公司资金使用专业化、透明化的特点,可以成为团体以及社会慈善资金的投入方向。
参照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到,不少慈善机构将资金交之进行管理,民众也愿意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进行投资。可以预见,未来这种模式在国内也将是信托的一个重要方向,甚至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
当然,除了社会责任感以及信托监管机构的鼓励外,并不是每一个信托公司都是因为市场前景而选择发行公益信托。如部分信托公司采取收益进行公益救助的模式,再如部分信托公司,则仅仅是依靠公益的名号来做实际的信托项目。实际上,这类信托并不算真正的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必须同时具备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四个条件。
信托公司应最大程度上发挥其运作透明度高的优势,不断对社会和投资人披露公益资金运用。同时,对于目前的纯公益信托,采取不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并尽量嫁接政府以及民间社团资源,增加捐赠获取渠道。这样长期坚持,可以打消投资者的顾虑,从而使公益信托具有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和长期效应。
信托公司积极参与公益信托,倡导公益理念,不仅可以践行社会责任,还可以提高信托公司品牌声誉和社会公信力。
关键词: 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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