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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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09:42:51来源: [证券日报]
此前,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将信托公司分为创新类、发展类、成长类,三大类六个级别。不同的监管评级直接关系到未来信托公司可开展业务类型和风险系数。引起众多机构的关注!
信托登记是大好事,办法作为一个信托登记的大框架已经较为成熟,不过具体细节仍需逐步完善。《办法》仅为第一步,目前涉及发行、产品流转等规定也在酝酿中。
信托机构对登记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关系到其监管评级的评分。业内人士认为,该措施与市场、法律约束一起,能够较好规范信托机构登记行为。
“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对信托公司而言可能是强制的,如果不认真执行可能需要受到监管约束,这样挂钩起来也便于《办法》执行。”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认为,“相当于多一个对不遵守规则的处罚手段。”
而信托登记的意义似乎已无需赘言。登记后,如集合信托发行、运行情况、分配都要在平台上披露,流程更规范透明了;另外基于这种公示效用,相当于权力确认,使得未来转让交易有了基础。
目前来看,信托登记便于监管了解整体情况;但对机构而言加重人力负担,因为每笔信托都涉及预登记、初始登记、终止登记、变更登记等。但若下一步符合条件的更加标准化的信托产品可以在平台上流转,就非常有意义,相当于形成二级流转市场;如果再进一步,信托产品可以在此平台上发行,就类似于银行间债市、股市,这就更有意义了。
在银监会发布的《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中信登的职能为:完善信托产品的登记和信息统计功能;实现信托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功能;为监管提供信息服务,提升监管效能。
执行之初,信托登记工作量加大是必然,不过伴随着未来流程逐步清晰、熟练,可能比在银监局备案更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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