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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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10:40:37来源: [证券日报]
近日,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进一步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
分析师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该《办法》的出台代表着我国信托行业发展日趋规范,其影响有三:
第一,确立的统一信托信息登记制度,有利于强化对信托业的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办法》出台以前,我国信托行业实行的是信托产品报告制度,其相关信息未经过统一归集、整理,监管部门很难实时高效地提取有效数据并进行有效监管。本次《办法》的出台建立了统一信托信息登记制度,填补了国内信托登记领域内的空白。
第二,信托登记的信息更加全面、具体和标准化,尤其是建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公示制度和披露标准为信托产品的标准化提供了基础。信息制度的建设是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涉及巨大经济利益的信托行业尤为重要。《办法》将我国信托行业的全部信托信息纳入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之下,不仅有助于提高信托产品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更有利于深化信托制度建设和发展。《办法》的出台为未来信托产品二级市场的建设和产品的流转制度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和快速流通有利于信托行业收益的增加和风险的降低。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为信托产品流通奠定了基础。加大存量信托产品的流通可以减缓信托公司的资本压力,同时又可以降低信托公司的杠杆率,从而降低和分散风险。同时,信托产品二级市场的快速流通也更有利于信托产品发行时的融资,有利于信托市场规模的扩大。
鉴于金融产品在二级市场的流通建构于标准化和风险充分披露上,应参照债券市场的公开发行机制,引入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同时加强对于信托产品的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全面的信托信息登记制度以及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引入,将会大幅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关键词: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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