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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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09:40:41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虽说在前两年消费信托很是火爆,但是近来不算有人发现消费信托似乎整体都安静下来,远没有之前热闹。面对这种情况,也有不少消费信托项目在尝试突破,不过收效甚微。对此专家表示完善制度或许很有帮助,真的如此吗?
自2014年,首款消费信托产品——“中信·消费信托嘉丽泽健康度假产品系列信托项目”问世后,首款互联网消费信托、首单钻石消费信托、首单教育消费信托先后面世。然而热闹过后,消费信托的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业内仍有争议,体现出来则是公开可见的市场,新发行的消费信托产品并不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消费信托趋冷背后原因在于,信托不擅长于消费信托“贷后管理”。其实消费信托的法律架构非常完美,设计产品方面问题根本不存在,问题主要在于后端的管理、运营。
以酒类消费信托为例,客户到底选择行使消费权益还是资金保值增值并不确定,同时如果前端有10类酒品,客户选择A或B也不一定,当客户权益切换时,信托运营可能措手不及,另外如果酒商想做个活动,怎么去服务客户特定化需求,这于信托公司而言是一大挑战。
同时为给客户提供多样化选择,消费信托一般会提供消费和理财选择权,比如,酒类消费信托到期后,客户可以选择消费酒或获取一定的资金回报。有业内人士称,集合信托不能做三万、五万的客户,但是事务管理信托可以做,如果以三万、五万门槛进入消费信托之后,最后变成理财,这是否涉及踩线值得探讨。“因此一直试图切开消费和理财。”
究竟消费信托应当采用何种模式,业内一直在思索?当前业内提出一种新型消费信托模式即“预付款信托”,从消费者需求出发,定位于为个人消费者提供“金融+消费”的服务。某业内人士曾表示,通过预付款消费信托,消费者可以根据需求和风险偏好,如同在便利超市中一般,自由选择感兴趣的消费产品或金融产品组合。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预付款本身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预付款信托将预付款做信托,法律关系复杂化;其次因为预付款信托是与商家合作,但是商家的信誉、运营能力、商业模式,信托很难判断,信托进入后可能反而提供了背书,比如商家跑路了怎么办?第三是场景,预付款信托现实运用场景并不普遍。
需要说明,这一概念提出一年多来,尚未有突破性进展。一位西北地区信托公司副总直言,虽然预付款信托对消费者保护很重要,不过目前在场景对接上确实存在困难,公司目前正在跟场景谈。
关键词: 消费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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