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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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户储户9505万失踪的“存款”,该由谁来负责?
优秀理财师
你好,尽管杭州某银行对42户储户损失尚未追回的部分进行了垫付,但这并不意味银行该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发生在江苏省的一个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警示。 2014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历时5年、备受关注的张某与银行900万元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某银行在该案中完全胜诉。 2008年6月,浙江人张某将900万元存入某银行江苏一支行,半年后发现存款离奇失踪,2009年8月将在银行告上法院。张某存款之后将银行卡、U盾、密码都交予银行前员工何某,何某向她出具了伪造的有银行印章的承诺函和保管单。 江苏省高院认为,张某并非善意无过失,她应当知晓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管客户银行卡、密码、U盾等物品,何某出具承诺函、保管单并非银行业务,不属于表见代理,何某承诺40%的年收益率也明显畸高。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某与何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张某以储蓄合同纠纷提请银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全部主张被驳回。 很多储户理所当然地以为,存款本身是存在银行的,业务办理也在银行场所进行,出了问题由银行负全责。这大概也是不少储户敢于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去搞“贴息存款”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这其中的法律关系是很复杂的。总之,当你自己未尽到应尽责任时,你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媒体上,我们看到不少储户在“存款失踪”后痛哭流涕,甚至装疯卖傻。殊不知,他们在拿到那些高额“贴息”的时候,又是怎样的忘乎所以。其实,当他们为拿到13%的额外“贴息”沾沾自喜的时候,犯罪分子却盯上了你的全部存款。我们扪心自问:那么高的无风险收益到哪里去找呢?超过15%的存款利率,在卢布快崩盘的俄罗斯才有。好像越南曾经也有。 当然,这并不说明银行在其中没有责任。近些年来,银行存款市场份额争夺战日趋白热化,部分银行为延揽存款不惜代价,这是导致高息揽存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些银行,基层机构管理不严,内控基础薄弱,员工教育不力,少数员工为了利益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与资金掮客内外勾结,为诈骗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充当打手,侵犯了储户权益,败坏了行业声誉,应该受到严惩。 有人说,“贴息存款”之所以存在,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国内存款利率尚未市场化。在我看来,即使利率完全市场化,正规的银行也不可能吸收超乎正常利率水平的存款,而不理性的储户还会难以舍弃那些高得离谱的“贴息”。 对普通民众而言,千万别去碰什么“贴息存款”才是王道。不管是“阳光贴息”还是“非阳光贴息”,都是违法行为,上不了台面,也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以后存款保险正式出台,这种近似民间借贷的“贴息存款”,“失踪”了存款保险也不会赔付。请记住: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只可能掉冰雹。
2015-01-22 1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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