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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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利益中有哪些冲突?
优秀理财师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冲突 在英美法,下信托是一种信赖关系,是基于委托人的意志并由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而成立的。因此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在信托设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受托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权是实现信托制度功能的关键,在委托人的自由意志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自由管理之间一定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况且受托人还需顾虑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一方面必须尊重设置信托关系的委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又难免遭逢主客观环境变更下受益人认为某些条款对其不利,而认为受托人不必墨守成规的要求。因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集中体现在对委托人意志的尊重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权利的肯定上。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冲突 在自益信托中和没有保留委托人权利的他益信托中,不存在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但是,在信托契约中保留了委托人权利的他益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委托人一般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信托,但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而不直接赠与受益人,使受益人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支配自由。在英国的保护信托和美国的浪费者信托中,委托人还可以借助信托控制受益人对生活形态的选择。由于信托契约扩大了委托人的自由,而在信托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支配权,这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委托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转移或其它处分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导致自己原有财产的减少甚至丧失,这样显然不利于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可否允许委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予以执行呢?如果允许信托财产被委托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是否会害及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呢?另一方面由于信托财产具有闭锁效应而使信托制度具有避债的功能如果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转移财产使自己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以达到规避偿付债务的目的将可能害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信托法对于诈害债权信托的认定及其态度关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债权人利益冲突的调处即使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并无主观逃避债务的恶意在债务产生时部分财产已经转移至受托人处成为信托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能否对该项财产行使请求权亦影响其债权的实现。
2015-01-14 13: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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