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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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转让对象有哪些限制?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目前,为了防范信托产品风险,法律法规中对于信托的发行和转让的相关规定都较为严格。一法两规中,规定信托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信托机构也不得向自然人进行信托产品的转让或拆分转让。对信托产品转让对象的限制存在一定的弊端。
法规中主要对信托受益人的转让对象设定了严格的限制,限制了机构客户的转让以及大额产品的拆分转让。其主要目的是为避免不熟悉信托产品的自然人接受信托产品的转让,并暴露过大的风险敞口。但是,从整个信托产品转让机制来看,这样的安排不利于形成完整的信托产品转让市场,增大了信托产品流动性风险。
另外,“一法两规”限定了信托的私募性质,这就限制了潜在投资者对信托项目的了解程度,造成供求信托产品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无法了解具体信息的情况下,潜在投资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信托产品转让也无法实施。
综上所述,信托的内在制度决定了信托产品的转让不如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交易来得方便,外在信托法规又规定了信托产品的转让对象受到严格的限制,导致了目前阶段难以实现良好的信托产品流通市场。
2015-01-21 09: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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