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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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凭证中权利质押是什么意思啊?
优秀理财师
你好,信托受益凭证质押即受益凭证的受益权的质押,实质上属于权利质押。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学界有不同的论述。虽然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但从实质上来看并没有根本的区别,质权只是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其实质在于:通过占有或准占有质押标的的方式,达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能得以优先受偿的目的。因此,设立质押的权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该权利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一种观点认为: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可用于出质的权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 二、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 三、是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质权担保的实质,是在“质押标的”之上创设一个“质权”,由质权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质押标的”。可以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必须具各两个条件: 一、是有“权利凭证”或者有“登记制度”。 二、是质权人可以通过占有“权利凭证”或者通过办理“出质登记”,达到控制该项权利的目的。 如果某项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也没有“登记制定”,或者质权人不能通过占有“权利凭证”或者办理“出质登记”达到控制该项权利的目的,则该项权利不能用于设立“权利质权”。
2015-01-19 15: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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