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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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哪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优秀理财师
你好,日前,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投向及银行职责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这几年信贷资金管理乱象丛生。主要乱在商业银行大搞表外业务,逃避监管或者钻监管漏洞空子。从信贷资金来源上看,推出规避管制利率的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一个目的就是绕开利率管制,变相提高利率吸收资金。信贷资金高成本来源乱象,必然催生运用上的混乱状况。而所有金融风险最主要表现在金融资源的使用运用上。 在银行信贷资金运用上,第一大风险就是表现在同业业务上。资金富裕的大行将理财产品高息吸收的资金通过线下基层行同业拆借出去,拆入资金的股份制银行通过同业科目的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给予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项目甚至进入到了股市里。同业业务风险已经非常之大,监管部门已经密切关注到,也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但恕笔者直言,监管效果甚微,基本走过场,同业业务风险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 第二个渠道就是委托贷款。近几年为了逃避存贷比等监管规则,银行信贷借道表外业务进行扩张,委托贷款顺势进一步演化成了重要的监管套利渠道。委托贷款的监管越来越松,成本越来越低,操作越来越容易。企业、个人的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银行同业的理财产品等都可以变相为委托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同样流入到了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股市里。 这里面的最大问题是,信贷资金通过同业业务、委托贷款、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产品等多个环节在金融体内倒腾后,资金成本被大大抬高。这样的高成本资金,一般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中的那点薄利根本承受不起。 如果接受这样的高成本资金,企业死的更快。只有进入到暴利的房地产和软约束的地方融资平台。而房地产正在衰落,暴利已不在,信贷资金风险正在暴露;地方融资平台的软约束,注定信贷资金贷出那天风险就预埋下。 可以说,只要委托贷款、同业业务等表外业务漏洞不堵住,央行旨在降低融资成本的无论多少次降低利率其效应都会被抵消,银行就会一直将信贷资金在金融体内循环倒腾套利。因此,银监会出台《办法》是完全必要的,关键在于落实。
2015-01-19 13: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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