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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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业年金会否造成新不公?
优秀理财师
你好: 不可否认,发达国家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金的重要补充。需要明白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都是私有制的。私企建立企业年金,拿自己的钱给职工搞福利补贴,无论出多少资金,都是自己的事情。而作为全国人民财富的国企、完全财政供养的公务人员,率先建立养老年金,确实值得商榷,也确实需要对其是否损害公平进行仔细考量。 不可否认,养老年金是提高养老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一个大方向。希望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起职业年金后,应该着手研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如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如何提高职工和社会其他阶层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问题。
2015-01-19 10:34:44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你好: 在主要矛盾基本解决、严重不公基本削平的情况下,当然,还存在一些进一步完善之处。首先,在对公务员划分的老、新、中三个层次来看,如果我现在开始参加工作,是一个“新人”,到40年后退休,那么可以参照附表,是实账。但现在的问题是,有很多参加工作多年的人员基本差不多是现有的4000万的“中人”,是没有交过费用的,这部分空账怎么算?如果混淆到社会养老和职工养老的大账里,必将使得养老金空账越来越大,亏空越来越严重。建议,这部分资金缺口可以由财政出资补充上,千万不要挤占挪用社会养老金大账户资金。 提到公务员职业年金问题,并轨方案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而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这一部分的表述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这意味着,前者是强制性的;而后者则是自愿的。而目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有6%的人拥有企业年金。而这6%的人,大部分都是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企以及背靠国家资本这个大树赚得盆满钵满的国有金融企业。加上4000万公务员的职业年金,那么,养老年金就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享或者特殊待遇了。这必将带来养老上新的严重不公。
2015-01-19 1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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