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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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运营风险要如何去控制呢?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大多数P2P平台的运营模式,其实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或者说是,运营在互联网上的“民间借贷”。对于这类平台,则完全按照“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做法,重点监督P2P平台是否有完备的风险提示体系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益率控制。 对于网民参与“民间借贷”类P2P业务,P2P平台作为中介,应该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尤其是要确保利息约定明确、利率约定符合法律要求等。 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借款期内视为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也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从实际运营来讲的话,如果P2P平台无法对用户,尤其是出借资金的用户给予一定权益保障的话,则会限制更多的用户参与其中,也就会影响到P2P平台的募资能力,进而影响该平台的持续经营。那么,对于P2P平台营销推广及资金保护模式,则应成为P2P行业监管重点关注的地方。比如,可否要求P2P平台设立补偿金机制,即从P2P收取的佣金中扣除一定的资金作为权益保障金,按照用户资金出借金额形成梯度本金损失补偿机制。
2015-01-14 1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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