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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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是什么?
优秀理财师
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政府信用低成本融资的优势和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局部地区风险不容忽视,长期来看难以持续,不能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稳定经济增长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举债缺乏明渠,一些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较为普遍;债务管理“借、用、还”脱节,一些地方多头举债问题突出,债务资金大多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举借和使用缺乏人大和社会的有效监督,重借不重还;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企业举债,在政府信用之外支付不必要的成本,融资成本高企;一些地区债务增长过快,风险不容忽视等。这些问题如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
2015-01-09 11:36:05
优秀理财师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事关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及支持。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按照中央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债务审计,化解存量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了积极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9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2015-01-09 11: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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