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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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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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并向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资产交易相关文件和资金对账单; (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6)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7)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10)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1)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2)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4)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在本合同终止时,按照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15-01-09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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