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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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对强行平仓有何规定?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你好,强行平仓制度有关,具体如下: (1)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期货公司有权不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2)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未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以及期货公司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3)当期货公司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投资者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4)只要期货公司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投资者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期货公司主张权益。 (5)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投资者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 (6)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7)期货公司在采取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还强调,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2015-01-06 13: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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