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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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有什么区别?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从信托相关法规看来,依据民法或是信托法而成立的信托为民事信托;而以信托为业的信托业,所为的信托是营业信托。依据信托业法第16条的立法文义来看,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范围则是相同的。 而就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不同的地方例举二者,第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第二、对信托财产的保护与隔离程度。然就第一点看来,委托人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契约时,究竟是着重于亲属关系之有无?或是对于信托方面的专业性?应该由委托人自己衡量后自行决定,专业性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 就第二点看来,民事信托受托人与营业信托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等要求程度均相同,且信托法第11条规范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本身财产的隔离保护机制,就这一点而言,不论是民事信托或是营业信托均有适用。至于信托业法虽特别禁止信托业,以信托财产为自益行为或是为放款及借款,但相较于营业信托而言,民事信托所涉及的人数与利益范围有限,若受托人因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其损害程度并不较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营业信托严重。 因此,非信托业者,即不得经营营业信托的前提固然值得肯定;但是,这并不意味营业信托的范围可无限上纲,因此扼杀了民事信托存在空间,妨碍信托目的多样发展,并且阻绝委托人寻求其它受托人以达到信托目的的可能途径。
2015-01-05 16: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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