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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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优秀理财师
你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公告,有关办法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会隐含着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对于新办法的出台,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认为要关注新办法完善了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模糊性。在《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这里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便规定较为模糊。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一是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其二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其三是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其四是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其五是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其六是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而新办法把明显偏低各种情形和正当事由进行了明确,其中的复杂关系,还需各位企业老总仔细参阅,好生思考。
2015-01-05 15: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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