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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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配股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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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5、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 第一,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第四,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第五,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 第六,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第七,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第二、第三、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而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得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2014-12-30 16: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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