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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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牌机构 严谨规范
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盛大、银河、华山联合注资
《合作备忘录》提出的联合惩戒措施具有哪些特点?
优秀理财师
一是涉及的措施多。这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涉及到18项联合惩戒措施,几乎包括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又适用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所有惩戒措施,可以实现对所有违法当事人的全面惩戒。 二是惩戒的力度大。《合作备忘录》规定的18项联合惩戒措施,涉及到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任职资格、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高消费、融资信贷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限制。通过对企业、个人、财务人员的共同惩戒,可以有效避免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金蝉脱壳”、卷土重来情况的发生;可以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是影响的范围广。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将使税收违法者付出应有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大大增加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通过反向激励机制,调节纳税人的心理预期和行为决策,对激发、引导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2014-12-29 16: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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