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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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怎样体现股权的平等原则?
优秀理财师
你好,平等作为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体现在公司法中就形成了股权平等原则。但是仅仅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有可能被误解为股份背后代表的权利义务应该相同,立法者不应该倡导发行不同的股份,这样才能体现平等;或者被误解为同一家公司的股份就不应存在区别,否则不同股份的持有者就可能面临不平等待遇。 我国旧公司法中的“同股同权”,以及新公司法中的“同种类的股份享有相同权利”,表明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份存在不同种类的。同时,公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公司发行不同股份做出规定,尽管直到目前国务院仍未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证券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的规定有了适用的基础和必要自然应运而生。既然发行不同种类的股份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律基础,在不同种类股权之间实现实质的平等才是应当关注的焦点。 首先在同一种类股份内部保证平等是股权平等原则的基础和体现,将平等原则运用于最基本的单个种类股范围之中,是保证股权平等原则适用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随后在不同类别股东之间的表决自然也是以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在无法严格统一股份种类的资本市场,类别股的应用最大程度体现了股权平等原则。
2014-12-29 14: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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