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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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中受托人要有哪些信义义务?
优秀理财师
你好,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居于核心地位,受托人既是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人,又是信托财产的积极管理者。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人,其管理权限通常由制定法加以规制,此外,委托人再通过授权赋予委托人更多的权利。在信托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为了对受托人的权利加以限制或者是为了平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通常对受托人设定较多的法定义务,委托人亦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对受托人的义务进行限制,只要委托人的意愿是确定的、合法的而且不违反公共政策的。通常来讲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或是不适当的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商事信托中的受托人责任是指受托人违反了法定或是约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诚实、谨慎义务,以及向受益人承担责任的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因为这些义务是对受益人和受托财产的信义义务。 在以合同方式所设立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虽然可以就受托人的义务范围进行一定的修改或是限定,但是法律禁止单位信托、证券信托中疏忽大意责任的免除以保护公众利益,而且禁止养老金信托中受托人进行投资时疏忽大意责任的免除以保护养老金受益人的利益。另外,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不能协商修改根本性的信义义务如诚实、谨慎、对受益人的说明义务和向受益人提供遭受损害或获益信息之义务。在商事信托中,受托人责任是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纽带,是维护受托人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2014-12-24 1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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