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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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托什么特点?
优秀理财师
你好,知识产权信托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理财制度。这种理财制度是以信任为基础除有信任才有委托,委托的内容是管理、处分知识产权;这种理财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委托给所信任的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托目的,为委托人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制度。 第二,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知识产权。这与知识产权代理明显不同。在知识产权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第三,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所委托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获取知识产权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权利;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行使。委托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知识产权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 当然,知识产权是生产力进化的产物,其无形性的特征使其管理更加复杂化、专业化。与有形财产信托相比,知识产权信托对传统的信托管理提出了挑战。也正因为如此,目前知识产权信托还处于起步阶段。
2014-12-30 10:41:00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你好,(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2014-12-24 11:35:37
优秀理财师
你好,(1)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而独立运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第一,财产损益方面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是实行自负盈亏的,其收益除了要交付给受益人之外,剩下的应当归入信托财产中。第二,偿债方面的独立性。 (2)财产性 信托本质上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信托财产的特征之一是能够用货币来体现其价值。信托财产必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在市场自由交换。如果某一信托客体的财产性无法确定,这一信托实践则犹如空中楼阁、无源之水。从公、私权的划分来看,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可以由民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变动问题。 (3)可转让性 信托财产的另一个特征是可转让性。在信托操作程序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以后,委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机构,作为信托客体的信托财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也就是说信托财产应该是委托人具有独立支配权利的财产。 (4)确定性 信托标的物应当确定或可确定。知识产权的确定性,即用于信托的知识产权是现实的、已经客观存在的财产权。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是信托的“三大确定性”之一,设立信托,无论何种情形都必须要有能够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信托标的物还在委托人控制之下或者信托财产的描述不确定导致不能确定,那就没有信托财产存在,信托随之无效。
2014-12-24 11: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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