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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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为什么要刚性兑何?信托公司有没有资格违约?
优秀理财师
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的困难时,信托公司必须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投资信托产品因而实现了“高收益、零风险”,但我国法律从未规定信托公司需承担“刚性兑付”义务,反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成立之后,购买人享有信托的收益权,信托产品的管理、处分的权利归于受托人,这两项权利是相互隔离的。如果出现违约情况,一般是信托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先行兑付客户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再根据合同并通过法律程序找委托人偿还,客户的利益是严格受到保护的。另外,信托产品同银行理财一样,都有“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所以,客户的利益基本不会遭受损失。
2014-11-18 09:57:50
优秀理财师
一旦信托“刚性兑付”被打破,投资者风险自担,结果一定是基金、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理财将紧跟其上。然后,同样“刚性兑付”的债券市场是否也会跟随?都很难说。在自身责任义务没有明确,法律环境、流通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打破“刚性兑付”后可能出现的一定是,资产管理规模疯狂扩张以后将风险甩给投资者,再以后的结果可以想象。更要命的是,目前的信托制度并非信托公司独有,类信托的“受托人”机构各式各样,一旦信托“刚性兑付”被打破,所有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更难以想象。
2014-11-18 09: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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