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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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审批制度是什么?
优秀理财师
你好,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的典型,地方发债的审批权力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州以下地方政府三者之间的划分,有其自身特点,将审批权保留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一级,联邦政府不作干预。 根据联邦和州的法律,联邦政府、美国证监会均不承担屯批的职责。而由地方法律来规定适合本级政府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 从市政债券的运行特点来分析,它比较像企业的私募债券,而各个州就如同一个个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州及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只需要满足本州法定的发债条件,就可以享有发债主体资格,实际进行发债,不用经过联邦政府的审批程序;当地的监督委员会或城市委员会则扮演的是如同公司监事会一样的监管角色。 这种模式融入了公司管理结构的理念,能够较好地达到债券的举债目的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状态。但是,这种审批制度能够有效施行的前提是,地方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框架,以及地方政府本身已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
2014-12-20 1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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