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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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牌机构 严谨规范
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盛大、银河、华山联合注资
请说一下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史
优秀理财师
你好,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初叶,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度全面停办;1979年,中国信托业得以恢复。但由于早期行业定位偏差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成长经历了不少波折起伏。1999年2月,监管层本着“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的态度,将众多规模较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销。2001年至2002年,《信托法》以及人民银行制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第一次在中国确立了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规范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正式开启了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原业务回归的航程。2010年8月24日,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我国信托监管法规体系更趋完善。 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洗牌、重组、整合之后,我国的信托机构由最高峰时的1000余家减至目前的60多家左右,经历过大浪淘沙的信托机构具有了资源的稀缺特质;同时,信托业的法律和社会经济环境逐渐改善,发展空间得以迅速拓展,创新产品不断推出;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广、产品种类多、经营手段灵活性和个性化服务等综合优势日益明显。
2014-12-16 13: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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