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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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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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类信托的前景怎么样,还可以投资吗?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你好,在目前环境下,政信类产品投资价值大么?多数分析师认为,目前投资风险不高,具有较大配置价值。 目前的模式下政信类产品是很安全的。在现有体制和制度安排下,政府信用是要高于其他机构信用。上海一位第三方人士也表示,就全球来看,中国政府的财政情况还是非常健康的,在目前政治体系下,地方政府平台违约的概率极低,因此,政信类投资还是比较安全。 甚至市场观点认为,“43号文”将促使存量政信类项目安全性提高,因为目前存量政信类项目中,绝大多数附带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项目协议大多包含“优先以财政收入等支付到期债务、债务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预算”等条款。 而未来政信类产品可能出现的演化也值得关注,与现有模式相类似的价值更高。汪鹏认为,相信短时间内政信合作的模式还不会有大的突破,将来的方向是把平台的政府性债务的剥离。对既有债务进行分类,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平台公司举债,实际投向公益性项目的债务,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直接偿债责任,可依靠省政府代市县级政府发行债券进行置换;由平台公司举债,投向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准经营性项目的债务,可将债务和资产打包,由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主体进行PPP社会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对于由平台公司自身运营和发展,及与公共服务无关的市场行为而形成的债务,由平台公司自行偿还,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他表示,第一种模式相对来讲与之前传统的有潜在政府信用背书的政信产品最为相近。而第二第三种则有待观察,是更加市场化的处置方法,对平台公司的运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是先选取第一种方式的政信产品。
2014-12-16 11: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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