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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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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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老鼠仓对社会造成那些危害?
优秀理财师
你好,基金老鼠仓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一下三方面。 一、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包括了要求证券市场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透明、公开、合理和有序的交易规则,使证券市场各方投资者都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平等交易。 二、动摇了基金行业的生存基础 忠实勤勉和诚实信用是基金行业和信托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基金行业各项制度得以维系的根本所在。基金“老鼠仓”现象严重背离了给予委托和法律规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产生的信托关系,也损害了基金行业和信托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这类背信行为极大冲击了投资者对基金市场的信心、影响了证券市场融资投资、价格发现的功能,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用脚投票最终逃离基金市场、证券市场。 三、侵害了投资者利益 基金“老鼠仓”现象中基金经理严重背离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的委托和信任。首先,基金“老鼠仓”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广大基民的财产权利,其危害性并不亚于贪污盗窃、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其次,从侵害对象来看,其侵害的对象是广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及的人数规模巨大,全部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权利都受到了实质的侵害。除了具有一般财产犯罪的危害性之外,还具有较大的社会公共危害性。在金融领域,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基金“老鼠仓”行为只会使得更多的资金离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打击投资者信心。
2014-12-16 10: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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