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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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作为新形式的理财项目,那么P2P网贷还存在哪些风险呢?
优秀理财师
1.高风险行为:P2P网贷的理论基础是“小额贷款”。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已经证明这种小额的、解决借款人各种刚性需求的、用户和用途都足够分散的贷款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但是目前很多国内平台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违背了这些原则。自融:平台发布项目所筹集的资金流向其本身;拆标:为了迎合投资人的喜好,把大额拆成小额,把长期拆成短期,发布月标、天标甚至是秒标;企业标:融资对象为大中型企业;巨额标:融资金额上百万甚至上千万;高息:通过奖励、补贴等手法使得实际年化利率20%以上。这些行为无疑都会使风险极大的增加,称之为高风险行为。 2.道德风险:简单的说就是P2P网贷平台是否诚信经营,有没有欺骗投资人把高风险行为包装成低风险行为,最后导致停业倒闭进而危及到资金安全。一个合格的P2P网贷平台,绝对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安全的P2P网贷平台必须严守“中介”这个角色,不能让项目风险转移到平台自身,如果有自融或者拆标等行为,那很可能会因为自身的经验不善而导致所谓的“跑路”。 3.平台模式风险:这里包括模式本身的风险和模式设计上的缺陷所造成的风险。前者指的是有些P2P网贷平台并不对投资人资金进行担保或是有条件的部分担保,例如PPD。这就需要投资人自己对项目进行甄别和筛选,但是作为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方,实际上投资人很难自行研判来降低风险。后者指的是平台风险控制能力和担保能力。对于借款人能否进行严格有效并且专业的审核与贷后管理?另外有些平台虽然承诺担保,但是它的担保逻辑不一定能成立,也并不具备所承诺那样大的担保能力,例如有的平台通过计提很低的服务费设立资金池,对所有项目进行100%担保,这样的机制设计,在极端情况下的担保能力必须打个问号。 4.政策法律风险:目前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通过平台来撮合个人间贷款的行为,也就是说纯粹的P2P网贷平台是可以合法运营的。但央行明令禁止了平台设立资金池。所谓资金池就是没有明确的投资项目,以固定收益为营销口号,先行向公众募集资金。
2014-12-15 16: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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