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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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下固定收益信托的流动性
优秀理财师
你好,今年以来,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房地产市场低迷,与此同时,通胀高企,银行利率实际为负利率状态,单凭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有效抵御通胀,市场上唯一能够抵抗通胀的投资品种就是信托产品,但是信托产品也存在“硬伤”,那就是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以在1-3年的居多。信托合同中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此条款一般在“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条目中展示。有的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中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在期满后存在延迟几月结束的情况。 虽然存续期间无法申赎,但是有些合同规定了可以进行转让的条款,可查看“信托受益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按照信托本金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还有一种例外情况是提前终止,部分信托合同中有所体现,是指信托财产达到止损线或者收益锁定线则提前终止。 但总体上固定收益信托的流动性受到制约,而客户在配置资产时,绝大部分的资产客户都希望投资于有一定流动性安排的产品,以备不时之需。一般客户用于中长期投资的资产不会超过30%。面对客户的实际需求,不少信托公司也通过创新安排来突破流动性瓶颈,推出“基金化”产品。比如某信托公司推出的一款产品规定半年封闭期过后,可每月在开放日自由申购赎回。另一款产品则规定信托成立后每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可申购赎回。 不过,红基金研究员提醒投资者,期限和收益通常是对等的。流动性增加了,那么在收益方面自然会受到影响。上述“基金化”产品预计年收益率8%,相比目前市场上一年期产品8.41%的平均收益率要低。但是与银行理财产品比较起来,则具有明显的优势。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选择相对应的产品。
2014-12-13 15: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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