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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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理财风险可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须履行项目实际管理人的职责,接受中国银监会监管,建有完整的项目风险分析系统和项目运作管理团队;而在具体项目中,受托人都会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抵质押担保措施、优先劣后结构安排等,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2.种类丰富收益较高:信托公司投资渠道丰富,可运用贷款、股权、证券、租赁等多种投资方式。而上述丰富的投资渠道也保证了信托产品可以捕捉到市场机会,获取较高收益,并可进行组合投资,化解金融风险。 3.财产独立破产保护: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其受益权和管理运用处分权即进行了分离,并且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即使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的管理也不终止,而是由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这就保证了信托财产不受损失。而合法设立的信托,其名下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解散、撤销、破产的影响,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上述三方的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2014-12-12 13: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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