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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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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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方案研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优秀理财师
你好,土改方案研究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现行法律体系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进行交易,因此造成了征地制度下城市政府对农民群体的优势地位,农民群体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财产权无法变现。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据此,我国目前实施征地制度下的城乡二元土地结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直接入市交易,需由城市政府首先进行征收,变更为国有性质的建设用地之后,由城市政府作为所有权主体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由于征收环节并非市场行为,因此农民群体被征收土地所获得的补偿远低于土地的实际市场价格。在征地制度下,农民无法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土地财产权利变现。 第二,农民群体无法变现土地财产权利,客观上阻碍了土地和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削弱城镇化改革的原生性动力。农民群体的收入主要由基于农地的农业活动提供,其所掌握的财产权利则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性用地和分配至农户的宅基地。既有的征地制度下,农民群体无法从财产权利中公平获益,而新近出台的农地经营权改革方案着重鼓励租赁、入股等非转让性质的规模化生产活动,农民群体也难以从农地的转让活动中获得一次性的财产变现收入。一旦选择放弃农村土地权利进入城镇,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群体能够得到的补偿极少,不足以保障农民群体在城镇地区生活、工作的成本,农民群体缺乏参与城镇化的原生动力。 第三,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集体经营性用地、宅基地等土地改革方案应将农民财产性土地权利平等入市作为着重解决的核心问题,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提供合理的财产权利变现渠道,为农民群体参与城镇化提供动力与保障。
2014-12-09 17: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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