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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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信托有什么样的特殊性吗?
优秀理财师
你好,著作权信托的特殊性包括:
1.信托财产为版权。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一般而言.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在著作权信托中,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的财产权.即版权。
2.版权人具有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提供财产设立信托的人。受益人则是依据信托文件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一般情形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但在著作权信托中。版权人既是提供版权用以设立信托之人,也是依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利益之人.其同时具有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
3.信托期限受版权存续期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信托期限由信托当事人自由决定,可长可短。但在著作权信托中,信托期限受到法定的版权存续期的限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版权人应与受托人在法定的版权存续期内设定信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版权存续期的剩余期限。
2015-08-18 1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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