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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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优秀理财师
你好,具体来说,商事信托法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事信托结构的维持。商事信托法的重要功能在于维持商事信托机制。在当今资本市场中,信托和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一样已经成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充分发挥信托机制的功能就必须通过信托立法确保信托制度能够独立存在,既不丧失自己的制度特性,也不因为其他制度应用范围拓展而丧失发展空间。
2、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商事信托法必须合理界定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任何一个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信托法必须确定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如果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义务有所违反,信托法还必须确立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信托制度和其他制度有所不同,每个主体所享受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均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恰恰是无法借助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法律能够界定的,信托法的存在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3、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特征”,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而衍生的信托财产破产隔离机制更是商事信托赖以生存的基础,这种机制在金融创新活动中更是得到了广泛应用。商事信托法必须通过引入各种措施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而使得信托财产破产隔离机制能够得到更好的应用。
4、信托投资行为的规制。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有所不同,委托人通常追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受托人则是希望通过专业化的财产管理、风险控制获得信托报酬,信托当事人的这些追求往往通过信托投资行为得以实现。
2015-08-03 1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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