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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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你好,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依照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况:
(1)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及章程规定解散属于任意解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资金的愿望主动终止业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同性质的公司合并、分立的任意程度不同:股份制公司经大部分股东决议而合并、分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由国家出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决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解散,因人寿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一样,它具有长期性和一定的储蓄性,涉及面广,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时间往往是数年或数十年后,如果可以解散就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如超过经营范围、不按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准备金等),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业务许可证后依法撤销。这是属于强制解散事由。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在保险公司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破产财产的处理原则是支付破产费用后,其它财产按照如下顺序清偿:①支付公司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清偿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其它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分配。
2015-07-27 11: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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