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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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为什么会有刚性兑付?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你好,刚性兑付形成的原因:
(1)信托产品本身风险较高。信托产品往往产自高风险地带,由此使得很多信托产品从诞生之日起即具备较高的潜在兑付风险。如果没有刚性兑付,投资者的兴趣将会大大降低。
(2)投资者风险自担理念较弱。由于我国信托产品大多通过与银行合作进行销售,这使得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信托产品无需自担风险。但事实上,所有的理财产品只要是资金理财,其本质就是信托资金,投资者需要对风险进行自担。但因为投资者多年以来已经习惯了政府兜底的潜在规则,因此其根本就不会关注信托产品的风险提示。
(3)信托公司维护声誉需求较强。为维护市场声誉,保证信托业务的持续运转,避免客户大量流失,信托公司需要承担对投资者本金的隐形担保;另一方面,为规避监管不利后果,防止监管机构对其业务的事后追责,在地方政府授意或要求下,信托公司也愿意在最后关头通过自己或接盘方买单阻止违约。
(4)地方政府维稳压力较大。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出于保护当地信用环境、维持经济社会稳定及政绩考核等因素的考虑,危机爆发后,地方政府往往极力在各方之间进行周旋,如有必要,更会动用行政资源和手段消除兑付风险,实现行政兜底,以阻止兑付危机后的负面影响扩大化。
2015-07-25 10: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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