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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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和物权登记有什么区别?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你好,信托登记和物权登记的区别:
1.登记客体不同。物权登记的客体是不动产和部分动产,而信托登记的客体是信托财产,并且是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在权属设立、转移或变更时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那部分信托财产。
2.登记作用不同。物权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并将物权登记到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等法律主体的名下,而信托登记的作用是将信托财产登记到具体的信托(非法律主体)名下,以公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登记效力不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登记针对不动产和动产等不同的登记客体,分别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而我国信托登记对所有信托登记的客体(有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则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2015-07-22 14: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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