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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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和资产证券化有什么不同?
优秀理财师
你好,这两者的不同在于:
首先,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特殊目的”的财产信托。“特殊”就在于其信托目的是以资产来“融资”,它可以是债权信托、物权信托和权利信托。而其他财产信托的目的可以是投资、财富管理和用于公益目的、民事等。
其次,财产信托是一种准“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前半部分必经程序即为资产的交付信托。单纯用以融资目的的财产信托只不过后半部分没有发行债券这一程序,而是采取(代理)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确定受益人(实则为投资者),实现融资目的。
再次,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托机构充当SPV,可以发挥破产隔离、担当(金融)资产名义所有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的许可及简单化的作用,得天独厚,天生如此。因为中国目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是营利性公司,不允许有特殊目的信托公司的出现。所以中国目前只有信托公司可以来做受托人。
实际上,导致两者无限接近的真正根源在于双方都拥有“破产隔离”(狭义上的风险隔离)的理论武器。破产隔离是双方之共性。通过比较《信托法》中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清楚地了解这一点。事实上后者是运用信托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实务工具而成形成文的。
而双方的个性差异在于:资产证券化的结果是形成债券、证券工具,受《公司法》和《证券法》制约和调整。财产信托形成信托合同(也即优先受益权),甚至不是信托受益凭证,不是证券,不能流通,受《信托法》和《合同法》制约和调整。因此,资产证券化和财产信托有着非常亲近的关系。两者有重合部分(共性),也各自具有与之不同的特点(个性),是一种“交集”的关系。
2015-07-20 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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