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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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信托成立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优秀理财师
你好,信托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⑴、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⑵、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⑶、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⑷、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⑸、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⑹、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⑺、受托人对委托人、利得财富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⑻、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015-07-17 09:54:35
优秀理财师
你好,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有:
1.专业责任。专业责任是指受托人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
2.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指受托人在信托过程中不仅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更应承担道德责任。
(1),受托人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受托人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目的不在于利己,而在于为转移资产而不参与管理的人。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管理人没有正常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所造成的。因此,这种权利转化为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行使好权利,才是真正信托责任。
(2)受托人不仅要承担一般的法律责任,更要把道德责任当法律责任来看待。法律应当把受托人的道德责任提高到法律责任上来加以追究,并作为信托责任来追究。
2015-07-17 09: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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