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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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公司有没有担任受托人的资格?
优秀理财师
你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土地信托公司不具备受托人资格。目前,我们国家对信托业进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换言之,没有获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因而也不能开展信托业务,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业务。但在全国多地试点的“土地信托”,例如早期的“绍兴模式”及后来的“益阳模式”、“沙县模式”等,充当信托“受托人”角色的多为地方政府单独成立的运营机构,这些受托机构不具备法定的受托人资格,因而埋下了法律风险,最终可能会损害农民利益。
2015-07-14 15: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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