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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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有哪些风险?
优秀理财师
你好,家族信托应该注意五大风险:
1.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需征得配偶同意。在夫妻一方为委托人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要搞清楚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来讲,都应该由其配偶出具同意设立信托的声明。
2.委托人债务问题。《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3.受益人的身份认定。在操作家族信托业务时,必须明确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关系。如果是近亲属的情况则较为简单,只需出具相关证明即可。但如若无血缘关系,则需考虑是否可能涉及洗钱和非法转移资产等问题。
4.受益权条款设计。《信托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5. 非资金类信托财产之辨。家族信托业务开展还有一项重要的阻碍是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而在实践中,工商和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不太认同用信托合同做为财产转移依据,并牵涉到一些税务问题,因此以非资金类信托财产来设立家族信托暂时难以实现,而目前来看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可能突破的是资金类信托财产。
6. 不确定因素处置方案。家族信托的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这些都需要在合同订立伊始便予以充分考虑,包括非交易过户问题;限制性条款,诸如“实施创业”“必要的生活需求”等难以量化条款的判定;非恶意隐瞒信息;受益人失联等等。
2015-07-02 17:33:18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你好,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灵活。但信托基金并不会自动赚钱,比如,假如信托章程设计得有缺陷,或信托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尽责,委托人投放到信托基金的钱就有可能变成“死钱”。
2015-07-02 17: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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