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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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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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和看待自融平台?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你好:
危害
1、直接诈骗钱财,无异于抢劫。
2、欲想填补窟窿却致窟窿越补越大
因大量或大笔坏账出现资金窟窿,采取自融来填补,不曾想自融期限短、利率高,一旦坏账不能偿还或有新的出现,导致需自融的资金越来越多,最终轰然倒塌。
3、利为上,风控大大降低,原为赚利差,实致本金受损。
由于获得资金的随意性很强,在赚取利差时产生低估风险、高估获利的侥幸、自信心理,放松了风控的严格要求,往往导致项目的逾期或坏账;如果进行高杠杠类风险投资,则可能血本无归。
4、因自有实业经营不善导致自融资金无法偿还
动用自融筹资为自己实业服务一是资金成本高,二常常对偿还能力高估,一旦出现自己违约,要么平台直接倒闭,要么走上再自融的恶性循环。
2015-03-13 09:26:09
优秀理财师
你好:
自融即自己融资(自己借款自己用),常为平台控制人所为,最后的融资归自己所用。
目的
1、直接诈骗
多见于开业不久者,特征性的表现为高息+奖励、短期,如较长期限的旁氏骗局,骗得的资金量很大。投资者利欲熏心而受骗,带有比平台跑得快的心理作崇。
2、借新还旧
一种为拆标:由于投资心理偏向短期,借款心理偏向长期,因此平台把长期标拆成短期标而融资;另一种为垫付坏账而为。但前者如分拆的项目众多、资金量较大等原因,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而后者如坏账长期违约可导致自融资金不断扩大。
单纯讲,这二种情况的融资最终并非归自己所有,原本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融,但都有资金链的断裂而倒塌的可能,更有甚者,随着到手资金的增多和随意,不排除占为己有的可能。
2015-03-13 09: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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