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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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1092号文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吗?
优秀理财师
银监办1092号文是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1092号文”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申请统一由银监会创新部受理、核实、登记;并转送各机构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统计,由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启备案制时代,而且伴随着银监会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落地,证监会版备案制落地时间亦指日可待;加上原本就执行注册发行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资产支持票据,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扩容时代将至。
2014-11-25 08:58:53
优秀理财师
名为《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1092号文)(下称1092号文)表示,是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银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根据1092号文,监管层要求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合格中介机构应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2014-11-25 08: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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