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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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出现风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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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一:变更信托项目期限。如果信托公司提前发现信托项目存在风险隐患,导致融资人现在或未来出现违约,信托公司可以提前终止信托项目;如果信托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信托项目风险,或者是信托计划募资金投向资本市场,但是到期前存在浮亏,那么信托公司在取得投资者同意后,也可以延长信托项目的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条件是基础资产本身不存在重大贬值风险,只是短期内出现减值或流动性不足,预计未来仍能取得良好收益。投资者可以给予融资方更多时间筹措资金;如果是投向金融市场,在股市和债市的周期波动中,浮亏很可能在未来变为浮盈。 措施二:寻找第三方接盘。如果难以通过变更期限或者置换资金兑付,则可以寻找第三方机构收购信托公司资产收益权。接盘是非公开交易,可以减小社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并未消除,只是转移到接盘方。 措施三:动用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是指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对抵押物和质押物变现。抵质押物是信托项目的第二还款来源,在交易对手违约后,将成为实现信托兑付的重要资金来源。一般而言,信托项目抵押率都在50%以下,股权质押率一般在35%左右。然而,需要防止抵质押物虚高,进而人为实现较低的抵质押率,制造第二还款来源非常充足的假象。 措施四: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刚性兑付。用自有资金兑付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难以承受。信托项目规模往往在2亿-3亿元,部分项目高达数十亿元,而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大多在十几亿元,兑付后意味着巨大的资本损失。但这也是前述方法都难以实现时最后的选择。
2014-11-24 1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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