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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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审批还能按投资额区分吗?
优秀理财师
你好:
对于外商投资不再实行逐案审批,而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之内的需要准入许可,此外的外国投资与内资一样实行登记制,大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但在草案规定的具体实施细节上,则还存在某些问题。
本草案外资管理制度的改革,依托于特别措施管理目录(亦即“负面清单”),目录内的需要准入许可,目录外的自由投资,所以目录的制定原则就极为重要。草案中规定,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分为两类,一是禁止实施目录,但并没有规定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二是限制实施目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金额标准的投资;(二)限制实施外国投资的领域。对于第(二)种情形,如禁止实施目录一样,现在无从讨论;但第(一)种情形,我认为,则存在问题。
按投资额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限制,是没有道理的。是否需要限制某个领域的外国投资,只能依据该领域可能涉及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民族传统等因素来确定,而不应由投资额来确定。投资额过大可能影响到宏观调控之类的理由,其实还是计划经济思维,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原则下,这已经不能成为限制投资的理由。至于某个行业外资比重过大可能影响到市场竞争、国家安全之类的说辞,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有的可以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有的可以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在国家安全审查规定中可以设定安审触发点条款)来解决,而不应设定投资规模限制。
2015-02-25 09:42:55
优秀理财师
你好:
得益于上海自贸区的广泛热潮,“负面清单”这个经济专业词汇已为国人耳熟能详,各地政府也跟风而上,竞相制定自己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但对于外资的市场准入,只能由中央政府决定,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制定这些所谓的“负面清单”,即使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也是在全国人大批准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前提下,国务院授权上海方面制定的,其他地方政府的负面清单制定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和授权了吗?由此也可看出我们政策制定中的浮躁和法律意识淡薄。
当然,负面清单体现了政府规制理念和方法的进步,吻合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大方向,各地的负面清单热也体现了市场的内在要求。并且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包括正在谈判的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也都确立了负面清单原则。可见,在今后的投资管制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已是大势所趋。此次《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正式把负面清单制度确立下来。
2015-02-25 09: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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