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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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具有什么特点?
优秀理财师
一、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特征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的,具有明显的融通资金的特点。信托与银行信用一样,也是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
二、信托以受托为主,多面服务
信托行为包括委托、受托和受益三方面,其中受托人的经营活动是其主要方面,它贯穿在执行信托契约的全过程。受托人经营的优良程度,关系到委托人信托目的能否圆满实现和受益人能否获利。信托业务是多方面为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信托可以灵活选择投资、贷款、直接或间接融资的运用方式,以适应社会需要。信托业务方式多样化,业务活动具有灵活性。
四、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替委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因此,不仅需要把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严格区分开来,而且也要将不同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财产区分开来,分别核算,这样才能保证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促使受托人公正、合理地处置信托财产。
五、受托人不承担损失风险
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损失按实际的结果进行核算。若有收益,则获得的经营收益归受益人享受;若有亏损,也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受托人在自己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对信托业务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依据信托协议,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收取该项信托业务所发生的费用。
2015-02-10 10:59:47
优秀理财师
你好,信托特点
①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 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⑤ 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2015-02-10 10: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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