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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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牌机构 严谨规范
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盛大、银河、华山联合注资
四部委的463号文件是什么意思?对信托业有什么影响吗?
优秀理财师
四部委联合发文: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点刹信政合作。四部委在463号文中针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提出了五方面要求: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463号文是继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有关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一系列文件以来的又一规范性细则,与之前的文件比较,463号文在设定违规行为边界时,较国发[2010]19号等整顿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系列文件范围更广。与以前文件主要针对信贷类债务相比,463号文尤其针对地方政府与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业务。因此,463号文被业内视为对公益性项目举债的点刹,使公益性项目举债远离影子银行,对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2014-11-21 11: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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