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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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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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委托人,我们自己该怎么去监管信托公司呢?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优秀理财师
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从信托公司的设立,财产,业务,变更,终止都有监管权利和制度。详细情况你可以在百度下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要想监管信托公司还要注意: 1.报告范围和频率。监管当局要有权决定报告的范围和频率,以便反映信托行业和单体机构所面临的重大变动,并确保在针对单个机构及并表基础上及时了解各家公司以及整个信托行业的动态。 2.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信托公司管理层应有责任保证报送给监管者的审慎财务及其他报告的精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因此,信托公司管理层应保证报告内容已经核对过,而且外部审计师认定现有的报告是完善的并能提供可靠的信息。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如果监管机构对年度报告或监管报告的质量或外部审计师所做的工作不满意,它们应当有能力运用监管手段采取纠正行动,而且它们也需要保留是否批准向公众公布报表的权力。 3.监管信息的保密。尽管市场参与者应当获得正确、及时的信息,但监管机构还是应对某些敏感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了建立双方的相互信任关系,金融机构应该知道监管当局和相应的国内外监管机构将对此类敏感信息保密。 4.信息披露。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因此,信息披露是监管的必要补充。为此,信托公司应当向公众发布其活动的信息,真实而公正地说明其财务状况。此类信息应当及时、充分,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机构的内在风险。
2014-11-21 1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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