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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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资产信托?
优秀理财师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所有人不可能亲自管理。信托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机制。在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量化的前提下,采取信托方式,委托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赖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为国家管理和运用一部分国有资产,一方面可将国有资产通过信托方式转移于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为了国家利益行使管理和处分这部分资产,使国有资产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另一方面,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定型化和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又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对于受益人利益的忠实,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信托的主要功能是:各类国有资产在清产核资量化的前提下,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信任,将部分国有资产按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如出售、出租、重组整合等),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取得一定的效益回报。其业务对象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2014-11-20 14:30:53
第一信托网优秀理财师
国有资产信托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能够利用的重要方式。不同形态的国有资产相互转换,不但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而且是推行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必然要求,国有资产信托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能够利用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规制,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委托人资格审查制度、受托人选任制度、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受托人破产隔离制度以及检查监督制度。
2014-11-20 14: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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