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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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转让是如何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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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或受让方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提出转让或受让申请,并根据我公司发布的转让或受让信息进行配对或自行配对。
2.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转让事宜,包括转让价格、收益分割、手续费承担等。
3.转让双方约定时间共同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4.受让方须为合格投资者,即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5.转让双方须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一式三份,转让双方各持一份,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留存一份。
6.转让双方须共同填写《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加盖"信托业务受理专用章",转让双方各持一份,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留存一份用于登记备案。
7.转让方转让全部受益权的,转让方持有的《信托合同》原件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加盖"已转让"章后,交由受让方持有;转让方转让部分受益权的,转让方持有的《信托合同》原件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加盖"已转让"章,并注明转让时间、转让金额等转让信息后,仍由转让方持有,受让方可持有复印件。
8.转让双方均需按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缴纳转让手续费。
2015-02-05 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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