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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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3:42:40来源: [上海证券报]
在传统业务发展受阻的当口,除了加强项目的合规风控,多家信托公司正通过牵手互联网巨头的合作模式,谋求向消费金融领域的转型。上证报获悉,近期部分信托公司与蚂蚁金服、美团、京东等互联网巨头接洽,探索消费金融业务方面的合作。
业内人士表示,在资管新规下,相较于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的放贷资格具备较大的利用价值和施展空间,未来消费金融是一个重要转型方向,但信托公司需要配备专业的消费金融业务团队及与之匹配的风险管控机制。
携手互金 发力转型
“信托业目前已经走到关键的十字路口。”某大型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明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将结束,以往依靠三大传统业务“包打天下”的状态必须改变,而在信托的转型之路上,消费金融或将成为新的热点。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信托公司一方面具有牌照优势,与其他非银行机构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相比,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另一方面,在资管新规下,相较于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的放贷资格具备较大的利用价值和施展空间,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有一定的优势。
云南信托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至2016年,介入消费金融信托领域的信托公司仅新增11家,2017年至今新增了近30家。与流量巨头合作成为部分信托公司的切入点,如天津信托2018年年报中提到,其业务转型包括引入花呗消费分期、网商贷经营贷款两类主要资产合作,推进消费+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壮大。
“互联网巨头已经拥有巨大的客户流量,但金融机构如果自己开拓流量并不划算,合作是大多数信托公司的选择。”一中型信托公司高管向上证报表示。
据一西南地区信托人士介绍,公司目前开展消费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是与市场流量巨头合作,提供小金额的贷款。
科技投入 势在必行
由于信托公司通过与流量巨头合作,触达了大量客户,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信托公司必须加大科技金融投入,打造与消费金融业务匹配的风控机制。
“从金融各子行业来看,信托的金融科技布局相对落后,而消费金融业务尤其是小额高频贷款业务的开展对于科技水平的要求很高,个人征信、支付清算、贷中监控、贷后智能策略建设等,都是消费金融业务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一信托公司高管表示。
渤海信托也认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经验对于新型消费金融不再适用,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必须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将科技贯穿于整个消费金融业务链条,在传统金融数据上结合客户消费行为等多维数据,全面优化改造其风控逻辑和风控模型。
有业内观察人士表示,随着更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小贷公司的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竞争正逐渐加剧,借款人多头共贷情况和项目风险预计将会相应上升。这些因素对信托公司的风控和合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控模型的有效性将随着数据积累和业务不断发展逐渐完善。
某较早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人士透露,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以来,每年在金融科技方面的投入在3000万元左右,“可以说是倾尽全力进行系统搭建、模型构建,希望在风控方面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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